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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制冷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连市制冷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D.L.A.R。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大连市制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用户、科研、教学、设计安装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全体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制冷行业技术与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大连市商业局的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大连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大连市科协、国家及省制冷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博爱街30号4-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制冷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和
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制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
发布行业信息;
(三) 组织开展制冷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 组织制冷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 组织并参与制冷行业技术、工艺、产品推介会、展销会、展
览会等;
(六)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 受委托组织制冷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 组办制冷行业本地区简报、刊物、开展技术咨询;
(九)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 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
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
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制冷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
审查;
(十五)参与制冷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发展制冷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专业技术与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制冷行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及
科研单位;
(五) 热心制冷工作并在本行业经营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有重
要贡献的企业家、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具有中级职称以
上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报本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团体会员)或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讨论通过;
(三) 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 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有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
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设专家学术委员会和五个专业委员
会(低温工程、制冷机械设备、冷藏冻结与运输、冷冻
医疗、空调热泵),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
人,秘书1人。
专业委员会挂靠于主任或副主任单位,专业委员会的职
责是:
(一) 制订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会员开展专业行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承接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工作;
(四) 组织评选各项活动优胜者和优秀会员单位与个人会员;
(五)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总结,推荐会员单位,审批个人会员。
专家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协调聘请在制冷专业行业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教授、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企业家组成,担负原学会方面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 执行协会章程第六条业务范围第1、3、4、7、8、12、16、17等项工作;
(二) 组织学术活动,推荐、评选优秀论文;
(三) 参与制冷行业项目评估、论证、技术咨询、专家指导等工作;
(四) 承接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工作;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协会办公室(即秘书处),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在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单位、团体资助;
(二) 会员单位及会员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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